一個時期以來,伴隨著慈善事業(yè)的不斷發(fā)展,圍繞慈善事業(yè)的理論、輿論非?;钴S。一些民粹思想、西方民主思想、偏激思想甚至極端思想充斥輿論場,誰的觀點越極端越激烈越能抓眼球,越能得到一些輿論的追捧。一時間雷人雷語頻頻出現(xiàn),有的還似乎要以引領慈善輿論的領袖自居,而主流聲音和正能量卻被邊緣化甚至被視為異端。這種極不正常的輿論環(huán)境,不可能使慈善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有鑒于此,國務院曾于2014年底頒發(fā)了《關于促進慈善事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我理解其本意是在慈善法出臺前的這段時間,扭轉一下這種混亂狀況,但通過一年多的實踐看,雖然起到一定作用,但這個初衷遠沒達到。而伴隨著慈善法的立法進程,各種異樣的聲音更加響亮,通過立法要達到的訴求也越來越多。諸如:要求公募權完全放開;取消公募資格的認定;取消公募基金會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70%的限制;提高公募基金會管理費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甚至取消這種比例完全由市場決定;提高企業(yè)公益捐贈享受稅前扣除的比例;等等。
從這次正式出臺的慈善法看,對于以上訴求原則上未予采納,只是在個別規(guī)定上作了些調(diào)整。例如,對于公募基金會公益支出在堅持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70%的同時,加一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額的百分之七十”。對于公募基金會管理費占當年總支出的比例在仍堅持不得高于10%的同時,開了兩個小口子:一是規(guī)定“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用難以符合前述規(guī)定的,應當報告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二是明確“捐贈協(xié)議對單項捐贈財產(chǎn)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對于企業(yè)公益捐贈享受稅前扣除的比例,在仍堅持12%的同時,加了一句超出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計稅時扣除。尤其是針對一些人打著去行政化的旗號宣揚去政府化的傾向,慈善法在總則中除重申開展慈善活動要弘揚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外,特別強調(diào)要“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可以說,正式通過的慈善法使一些人受挫。從這幾天的輿情看,在大多數(shù)表示稱贊的同時,一些人在原則肯定幾句后仍在說三道四,牢騷滿腹。因此我在這次接受記者采訪時,有意識地在兩處作了強調(diào):一處是在談到慈善主體時,講慈善法對慈善活動主體的界定,打破了前一時期有聲音稱只有什么人或是什么組織的慈善才是“真正慈善”的狹隘觀念;一處是在談到慈善內(nèi)涵時,講慈善法對慈善內(nèi)涵的界定,糾正了前一時期社會上有聲音所稱的扶貧和社會救助是政府職能、慈善組織如果把募集來的款物用于扶貧和社會救助就等于填補了政府在這方面投資的不足、不是真正的慈善等錯誤觀點。但我看一些人的觀念很難改變,然而畢竟已沒了先前的狂妄、霸氣,無非發(fā)發(fā)牢騷而已?,F(xiàn)在慈善法已正式出臺實施,對于那些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已沒有再討論的余地,唯有依法執(zhí)行了。
慈善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慈善事業(yè)進入全面法治時代,大大有利于我們慈善總會和全國慈善會系統(tǒng)的發(fā)展。慈善法立法過程中,法律草案起草領導小組一直把我們作為慈善組織的代表,邀我們參與了立法的具體過程。對我們提出的一系列修改意見,認真聽取并大部分采納。例如,初稿中曾有慈善組織重大投資方案應經(jīng)理事會2/3以上同意。我們提出這項規(guī)定在實踐中很難做到,總會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很多,而開一次理事會又很難,如按此規(guī)定來決策,則不少大項目會因不能及時決策而流失。起草領導小組采納了我們的意見,在第二稿中就作了修改。這次出臺的慈善法的最終表述是“經(jīng)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這就便于執(zhí)行了。因為并沒說是最高決策機構(會員代表大會及閉會期間的理事會),而只是說決策機構組成人員。我們總會的日常決策機構就是會長辦公會。再如初稿中曾有捐贈人、受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住所、通信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我們提出,如果法律中有這一條的話,有可能相當多的受贈人都不同意公開自己的姓名等信息,那么我們怎么向捐贈人、向社會公示?對我們的意見在第二稿中也作了修改,這次出臺的慈善法中這一條只保留了“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而取消了受贈人。還有一些就不一一列舉。說這些的意思是,慈善法起草過程中基本采納了我們在實踐中感到不可行的內(nèi)容的修改意見,對于我們來說慈善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與我們現(xiàn)行做法沒有太大的矛盾,我們執(zhí)行慈善法沒有障礙。
(節(jié)選自2016年4月12日在中華慈善總會全體會議上的講話)(本文作者: 李本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