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響國計民生的大事。為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專門制定司法解釋,規(guī)定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的“職業(yè)索賠”人惡意利用這一裁判規(guī)則,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額購買、連續(xù)購買、高額索賠,甚至借維權之名敲詐勒索,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針對實踐中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guī)制惡意索賠,懲治違法索賠,通過精準施策引導“職業(yè)索賠”人依法理性維權。針對大額購買、連續(xù)購買、反復索賠等行為,《解釋》貫徹“過罰相當”原則,堅持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知假買假”者懲罰性賠償請求,既打擊違法行為,又避免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對于惡意制造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勒索賠償金等違法索賠行為,《解釋》規(guī)定構成虛假訴訟的,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敲詐勒索或者虛假訴訟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以懲治違法索賠行為,引導“職業(yè)索賠”回歸理性維權,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作者: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省國瓷陶藝書畫院院長 王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