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甜品店系個體工商戶,自2021年8月1日開始在其經營場所內,使用“蛋糕烘焙裝飾金、銀箔”(紙屑狀)作為食品原料制售顧客定制蛋糕。
金、銀箔是重金屬物質,根據《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guī)定》第二條“金銀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不屬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規(guī)定,其不能作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經營。
處罰結果
1、沒收違法所得2246元;
2、罰款100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jiān)浦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甜品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經營者:***
經查,當事人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甜品店系個體工商戶,自2021年8月1日開始在位于浦東新區(qū)**********的經營場所內,使用“蛋糕烘焙裝飾金、銀箔”(紙屑狀)作為食品原料制售顧客定制蛋糕。金、銀箔是重金屬物質,根據《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規(guī)定》第二條“金銀箔粉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不屬于食品添加劑,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規(guī)定,其不能作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經營。
自2021年8月1日到2022年3月3日期間,當事人制售上述裝飾有金、銀箔的定制蛋糕共6個,銷售收入共計2246元;待售1個,售價238元;剩余金、銀箔原料(均不滿一瓶)貨值金額為13元。故本案認定的貨值金額共計2497元,獲違法所得共計2246元。待售蛋糕已經當事人適當處理后供員工食用,剩余金、銀箔原料已由當事人自行銷毀。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涉案產品照片、銷售憑證、原料購買記錄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禁止使用前款規(guī)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作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禁止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guī)定,構成使用非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經營的行為。
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依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使用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作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由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或者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準許生產證。”的規(guī)定,決定從輕處罰如下:
2、沒收違法所得2246元;
2、罰款10000元。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壹萬元整(大寫)、違法所得貳仟貳佰肆拾陸元整(大寫)交至本市各大國內商業(yè)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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