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人注重養(yǎng)生,平時喜歡煲點湯水來喝,可珠海林先生(化名)卻因在某干貨攤位買中藥煲湯卻喝出了大事,喝湯后出現中毒跡象的他馬上到醫(yī)院就醫(yī),還住院治療七天。為此,他去找賣藥老板,卻遭對方否認。最終只能起訴維權。
中藥屬于藥物,某些中藥材更是具有毒性,因此法律對毒性藥品,包括傳統(tǒng)中藥的經營、銷售作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作為經營者,其經營行為應該嚴格遵守經營許可范圍。而消費者在選擇中藥材煲湯養(yǎng)生的時候,尤其是選擇具有毒性的中藥材時更要特別謹慎,在正規(guī)醫(yī)院或藥店的醫(yī)生處方或藥師專業(yè)指導下購買。近日,法院對這一起干貨攤位賣中藥材致人中毒引發(fā)的健康權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判令干貨攤位承擔七成賠償責任。
購買藥材回家煲湯
2016年1月,平時喜愛煲湯的林先生在珠海某干貨攤位處購買了一些洋參和附子,回家煲湯,但在喝湯不久竟出現頭暈、胸悶、臉色發(fā)黑等不適癥狀,林先生馬上去醫(yī)院,經醫(yī)生診斷,林先生為服用中藥導致烏頭堿中毒伴心肌損害和肺炎,林先生住院治療了七天。之后,氣憤不已的林先生將相關情況向香洲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區(qū)食藥監(jiān)局認定該干貨攤位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而經營藥品的行為違法并對其予以行政處罰。林先生多次向干貨攤位提出協(xié)商解決糾紛,但對方拒絕賠償。林先生于是將該干貨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干貨攤位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伙食費和護理費等共計43938元。
店家不承認賣藥
庭審中林先生陳述,他購買的煲湯材料是經干貨攤位的賣主介紹推薦,于是自己購買了洋參和附子。干貨攤位在沒有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的行為導致了其受損害事實,已經構成侵權,干貨攤位應當對自己的損失作出賠償。
干貨攤位則辯稱,首先,自己根本沒有向林先生出售過附子等產品,林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向干貨攤位購買過附子等產品。其次,自己在市場出售附子等中藥材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不需要藥品經營許可證。林先生在沒有醫(yī)囑的情況下,購買中藥材食用,導致烏頭堿中毒。林先生的中毒可能是由于其過量食用附子、錯誤的烹調方式或者自己搭配多種藥材食用所導致,對其損害的結果存在明顯過錯,理應由他自己承擔責任。
法院:雙方均有過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香洲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林先生的投訴,對干貨攤位非法經營藥品的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林先生提供了以干貨鋪的名義開具的收據,雖然干貨攤位對該收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否認出售附子給林先生,但結合林先生的舉報情況及食藥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可以認定林先生從干貨攤位處購得附子的事實。附子具有毒性。根據相關規(guī)定,毒性藥品的收購、經營由各級醫(y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藥品經營單位負責;配方用藥由國營藥店、醫(yī)療單位負責。其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從事毒性藥品的收購經營和配方業(yè)務。但干貨攤位卻向林先生銷售附子,導致林先生在服用了用附子所煲的水后出現身體不適的中毒反應。
結合林先生提供的病歷,可以認定林先生因服用干貨攤位銷售的附子與他烏頭堿中毒存在高度的關聯性,他是服用附子后導致烏頭堿中毒伴心肌損害。干貨攤位因超越經營許可違法銷售毒性中藥侵害了林先生的健康權,依法應承擔主要責任。但林先生在沒有醫(yī)生處方和用藥指導情況下,擅自購買、服用具有毒性的中藥材,本身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法官酌情判令干貨攤位對林先生各項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林先生自行承擔30%的責任。